津国税一[1998]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06
摘要: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开办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8]7号     1998-2-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开办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目前已到期的商业环节临时一般纳税人,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认定标准执行。

  二、对原认定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继续进行认真地清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工作,对隐匿、瞒报销售收入,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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