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晋地税所[1995]47号 1995-07-10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民航企业各种津贴、补贴征免范围的请示》(并地税所字[1995]第2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通用航空公司所属人员现执行的是国家对特殊行业的津贴、补贴,因此,不属于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07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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