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 济税通告[2021]1号 2021-12-30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涉及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的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两项非税收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按照属地原则,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由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征收。除另有规定外,上述两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征收机构: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济源综合行政二区1号楼;联系电话:0391-6839205。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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