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统一计算分别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揭市国税函[2009]183号 2009-12-2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22年1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一款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参考正文税屋提示。
近接榕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汇总纳税的请示》(揭榕国税发[2009]2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该公司于2005年10月19日经揭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设立,现注册地址在揭阳市榕城区巷畔大楼二楼,负责人:聂升龙,主管税务机关是榕城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识别号:445202727088824,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负责对揭阳市范围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九个加油站(名单见附件1)的管理及成品油的调拨。该公司为适应统一经营管理,揭阳市范围内的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加油站作为其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现已不再设置会计人员,有关会计核算及税收业务均由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统一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29号)、《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条规定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8]393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市局同意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自2010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由市级公司统一计算申报并由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分别就地缴纳增值税。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 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一)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各自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按粤国税函[2004]629号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时报揭阳市国税局审核、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后,可按本文件规定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屋提示——修改为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在各自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并各自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发生增加、变更、减少的,按粤国税函[2004]629号规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审核、并报省税务局备案后,可按本文件规定合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和各县(市、区)范围内指定或自行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在CTAIS中分别登记纳税人增值税税种和征收项目,其他加油站不需在CTAIS中登记增值税税种和征收项目。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实行统一计算增值税,即市级公司统一核算全部销项和进项税额,并统一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统一向榕城区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统一以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名称开具发票,统一核销发票,所属加油站2010年1月1日起不再自行领购发票,所属加油站现领用的发票应于2009年12月底前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清结缴销,并取消发票领购资格。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统一取得进项抵扣凭证,所属加油站2010年1月1日起不再自行取得进项抵扣凭证,加油站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在2009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全部申报抵扣, 2010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起不得再申报抵扣,加油站2009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的留抵税额可以转入市公司在2010年1月份(税款所属期)计算并申报抵扣。 (二)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应逐月填报统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并计算制作《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增值税税款分配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税款分配表》)一式多份作为申报表附件,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榕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税款分配表》经榕城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后,分别提供给各县(市、区)合并或自行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作为分别缴纳增值税的依据。 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当月税负率=当月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全部应纳增值税额÷当月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全部应税销售额×100% 市级公司及其所属加油站当月各自分配的应纳增值税额=当月市级公司或加油站各自实现的应税销售额×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当月税负率 (三)中石油广东揭阳销售分公司每月按省公司下发的《税款分配表》填报申报表有关栏目,市级分公司直接取得的可在当期抵扣的已认证的进项税额信息和销项税额抄税信息按有关规定填报申报表,为保证申报资料进行“一窗式”稽核比对,市级公司还应将分配给其他所属加油站而不在榕城区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合计数作为虚拟进项税额(负数)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使市级公司只就地缴纳分配在榕城区范围内的增值税额。 (四)合并或自行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每月收到市级公司提供的经榕城区国家税务局审核盖章的《税款分配表》后,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分别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分配的合并或自行应纳的增值税。 三、日常税收管理 市级分公司和各所属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和粤国税函[2004]62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对市级分公司和各加油站进行日常税务管理,开展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查补税款原则上就地缴纳入库。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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