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发[2002]26号 2002-02-0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管理,更好地适应金税工程工作要求,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增值税有关政策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临时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征收率征收税款的规定。即:不论新认定或已认定的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照进、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对已按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多缴的税款应在以后月份逐月抵顶。但对已被取消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再结算税款。对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期限仍为一年。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适用税率开具。凡纳税人取得的按适用税率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税务机关按照适用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律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前的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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