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流[2000]382号 2000-07-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04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之前收购的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应补提的进项税额,由纳税人计算统计并报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后予以补提。 二、请各局于8月20日前将确认应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的库存数量、金额及进项税额汇总统计后上报市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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