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国税发[1999]137号 1999-6-7 税屋提示——依据吉国税发[2007]158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换证收费标准请严格依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有关收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函字[1999]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地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由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审核后统一交省局服务中心财务科。 三、对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予换发税务登记证,待补检后再换发。 四、各地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涉外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工作,并在10月10日前将本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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