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条款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6]59号 2006-6-1 税屋提示——依据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嘉兴市本级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0年8月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停止执行。
为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和省局要求,结合我市本级房地产行业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按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预售收入)实行定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预征率 1、营业用房、独门独户的别墅预征率为2%; 2、商务(办公)用房预征率为1.5%。 3、其它商品房预征率为1%。 三、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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