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5]4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2-17
摘要:对纳税人存在的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以外的问题,纳税人愿意自查自纠的,在纳税人自查自纠完毕后,报送《纳税人自查报告》(附件5),列明缴纳税款、滞纳金情况及凭证号和账务调整凭证号,并附帐务调整资料。评估人员将有关资料归档。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5]41号             2005-02-1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要大胆实践、勇于创新,结合实际对本《规程》进行细化、完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切实做好纳税评估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通过掌握的纳税人各类内、外部信息,运用有效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管理行为,是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工作方法。

  第三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强化税源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税源管理科(税务所)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实施主体。税收管理员是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人员。

  第五条 纳税评估的范围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以外的所有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按照确定评估对象、制定评估方案、实地调查、约谈举证和评估处理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七条 纳税评估一般只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各基层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按月、季、年或生产经营周期等进行纳税评估。对一个纳税人实施评估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分税种纳税评估的评估指标体系、预警标准及分析方法由税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省、市、县级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主要负责:

  一是宏观税源分析。利用GDP、工商业增加值、税收弹性系数、行业税负、行业平均利润率、税收预警线等指标,分析经济和税收的关系,预测税收收入发展趋势;

  二是探索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方法。分税种、分行业研究纳税评估规律,建立行业数据评估模型,完善纳税评估的方法;

  三是指导和监督基层纳税评估工作。确定辖区内纳税评估的重点,总结基层纳税评估经验,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

  县级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直接进行评估。

  第十条 省、市、县级局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计统部门主要是对税收收入趋势做出分析和预测,同时通过总结、建立各行各业的税负体系,分税种、分地区、分行业、分规模对税源进行宏观分析,向有关部门和基层提出纳税评估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税种。

  税政部门主要是总结提炼分类管理成果,探索行业税源管理规律,设立主、辅控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数学模型,对基层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征管部门主要是制定岗责体系,规范评估程序,下达纳税评估对象的指导性计划,统一移送稽查案源,提出完善评估数学模型和评估方法的建议,统计纳税评估成果,建立纳税评估绩效考核体系。

  法规部门主要是对纳税评估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进行合法性把关。

  信息中心主要是开发、完善电子税源档案暨税收综合分析系统,为基层开展纳税评估提供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和技术支撑。

  稽查部门则是通过稽查案件来验证数据模型准确性,并通过一定程序向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税源管理的建议,实现查管互动。

  第十一条 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在纳税评估工作中主要负责: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二)纳税评估方案的制定;

  (三)本科(所)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评估问题的审核;

  (五)纳税评估疑难问题的提交;

  (六)稽查案源的提供;

  (七)纳税评估档案管理;

  (八)总结纳税评估经验,提出完善纳税评估方法和加强征管的建议。

  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分行业管理的相关要求采集有关信息,提供纳税评估线索;

  (二)进行案头分析,参与评估对象的确定和评估方案的制定;

  (三)具体实施对纳税评估对象的实地调查和约谈;

  (四)对评估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五)总结纳税评估经验,提出完善纳税评估方法和加强征管的建议。

  第三章 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三条 评估对象的确定应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计算机初审为辅、人工案头分析为主。

  第十四条 计算机初审。县级局征管部门每月例征期结束后,根据电子税源档案纳税评估系统的各税种指标信息、分行业管理信息及外部有关信息,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计算机初审。

  经计算机初审后,自动生成初审无异常户、一般异常户和严重异常户三类结果。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科(税务所)组织案头分析,针对以下情况确定评估对象:

  (一)对计算机初审的异常户,结合日常管理、巡查巡管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评估对象。

  (二)对上级转来的异常户,结合日常管理中掌握的纳税人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评估对象。

  (三)对日常管理中认为有疑点的异常户,综合分析判断后确定评估对象。

  (四)根据其他情况确定评估对象。

  第十六条 通过案头分析发现对确属申报表逻辑性或填写错误的,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缴税款的,经科(所)长批准后向纳税人发出《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SB030),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七条 通过案头分析发现存在偷税或虚开、虚抵增值税抵扣凭证嫌疑的纳税人,填制《纳税评估稽查线索移交单》(附件1),报征管部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税源管理科(税务所)根据确定的评估对象,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单》(附件2)。

  第四章 制定评估方案

  第十九条 税源管理科(税务所)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单》,结合本科(所)人员实际状况分户制定评估方案。

  纳税评估方案内容主要应包括以下:实施人员、方法、时间、主要疑点、需查阅的有关账表和相关资料、需实地调查的有关内容、需采集的有关信息、询问对象、以及需核查的货物流、资金流等。

  第二十条 税源管理科(税务所)可成立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纳税评估。

  第五章 实地调查

  第二十一条 实施评估的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分析的基础上,有充分证据或准确线索表明纳税人存在异常情况、不需要进行实地调查的,可直接转入约谈环节。

  第二十二条 实施评估的人员根据主要疑点和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需要实地调查核实的,经税源管理科(税务所)长批准进行实地调查,补充信息。

  第二十三条 调查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约谈举证之前或之后进行。

  调查方式应以实地调查为主,也可根据情况就简单问题采取函询、电话询问等方式。

  对评估对象实地调查时,税务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四条 实施评估的人员应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围绕疑点或线索进行实地调查,并客观记载疑点或线索的查证落实情况。

  第六章 约谈举证

  第二十五条 实施评估的人员根据案头分析或实地调查所掌控的情况,认为需要约谈纳税人的,经税源管理科(税务所)长批准,可约谈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需要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约谈的,应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附件3),将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纳税人。

  在实施约谈时,税务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七条 约谈对象可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资人、主管财务人员、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相关业务人员、受委托的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员以及税务机关认为可以提供相关情况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接受约谈的,可以委托他人,也可说明情况,经税务部门同意后延期。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针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需举证说明的,应填写《举证说明及资料清单》(附件4),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举证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后留存。

  第七章 评估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应根据各环节评估情况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填制《纳税评估稽查线索移交单》,连同有关评估资料一并报征管部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移送稽查部门。

  1、存在有虚开、虚抵增值税抵扣凭证嫌疑的;

  2、涉嫌偷逃骗税的;

  3、拒不接受约谈或无法进行实地调查的;

  4、经约谈举证后仍不能排除疑点问题且纳税人不愿意进行自查自纠、又不符合应纳税款核定条件的;

  5、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的。

  (二)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应纳税款核定情形的,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直接进行应纳税款的核定。

  (三)对纳税人存在的除前两款所列情形以外的问题,纳税人愿意自查自纠的,在纳税人自查自纠完毕后,报送《纳税人自查报告》(附件5),列明缴纳税款、滞纳金情况及凭证号和账务调整凭证号,并附帐务调整资料。评估人员将有关资料归档。

  (四)对纳税人能够说明疑点问题且证据充分无问题的,结束评估,将有关资料归档。

  第三十条 在纳税评估工作中移送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由稽查部门及时列入稽查计划,统一安排实施。

  第三十一条 稽查部门对移交的案件按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工作时限及时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加强征管的《稽查建议书》(附件6)连同检查结果一并反馈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纳税评估结束后,税源管理科(税务所)要将评估过程产生和取得的各类文书和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征管部门及时统计纳税评估成果并向相关部门反馈或上报有关信息。

  第三十三条 评估人员对纳税评估中的典型案例,应撰写典型案例分析,传递征管部门汇总供税政部门完善纳税评估方法和数学模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绩效的考核与评价,重点要对宏观税负变化和纳税评估移交准确情况进行考评。具体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基层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由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省辖市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细化。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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