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逾期办理税务登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28号 2003-02-18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6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逾期办理税务登记案件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及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及注销登记及验证、换证,下同)的,企业、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每逾期1天处罚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对个别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降低处罚标准的,其实际处罚额不得低于逾期1天的处罚标准100元;个体工商业户每逾期1天处罚3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对个别纳税人因特殊情况,经批准降低处罚标准的,其实际处罚额不得低于逾期1天的处罚标准30元。 二、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含非正常户中,经营地址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本通知自2003年4 月1 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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