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呆帐贷款核销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所[1997]193号 甬农金改办[1997]97号 1997-06-02 税屋提示——依据甬国税发[2007]104号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及时核销呆帐贷款。现将《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呆帐贷款核销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呆帐贷款核销实施细则》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997年6月2日 宁波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呆帐贷款核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管理,正确反映信仰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促进业务经营良性循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算暂行规定》(国税发[1996]255号)通知,待制定宁波市农村信用社呆帐贷款核销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核销贷呆帐原则 一、核销贷款呆帐要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信用社有形或无形的资产损失。 二、核销贷款呆帐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核销程序办理。 三、要加强对呆帐贷款核销工作的领导,对不按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受贿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 贷款呆帐认定条件 一、贷款呆帐系指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被撤销、解散、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对确实无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五)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六)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二、同属下列情况不得列为呆帐 (一)借款人或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 (二)因信用社工作人员渎职或其它违法行为造成无法收回的贷款,应由个人按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承担的部分。 第四条 贷款呆帐核销程序 宁波市农村信用社呆帐贷款的核销采取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呆帐核销的办法。年初由县联社按辖区信用社放款余额和规定比例确定县(市、区)提取呆帐准备金总额,并依据各社当年拟核销呆帐贷款额和亏损社少提或不提的原则,把提取金额具体分解到社。信用社接县联社下达的提取额度提取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年度中间,信用社将符合核销条件的呆帐贷款开列清单。填制《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和附报有关说明材料上报联社。联社审查认定后,在批复准许核销的同时下拨等额的呆帐准备金,用于信用社呆帐核销。 县联社在年底前,将下达年度呆帐准备金指标数或下划数抄报市国税局及当地国税局备案。联社按规定比例年初提取呆帐准备金,若年终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但应抵减下年度按规定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数额。 超过县联社审批权限的,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由县联社以书面报告(附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市农金体改办审批。各级主管部门接到下级单位申报材料后,要组织信贷、财会、稽核等部门,逐笔会审,据此写出报告,由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给予核批,并将核批结果抄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五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 核销贷款呆帐的审批权限为: 一、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贷款户核销呆帐准备金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联社审批核销,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信用社当年发生的呆帐损失,贷款户核销呆帐准备金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由县(市、区)联社签署初审意见,经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报宁波市农金体改办审批核销,并将核销结果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六条 贷款呆帐核销的手续 一、呆帐准备金的提取,根据各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年初由县联社按各信用社年初贷款余额(上年末余额)和规定比例计提呆帐准备金总额,并把提取金额分解到信用社,各信用社在下达的指标内计提呆帐准备金并全部上划联社。 二、贷款呆帐的核销,信用社根据处理贷款呆帐损失的批复,填制转帐传票及已“核销贷款呆帐”表外科目借方传票,经有关人员审核无误后,即可办理转帐。 三、在核销贷款呆帐的同时,要从原贷款科目中抽出借据,专夹保管,定期核对,并永久保存。 四、信用社当年核销呆帐总额超过专户储存金额的,指同期转存款利率计付超过金额资金占用费。 五、信用社当年呆帐贷款核销数超过该社呆帐准备金当年上划总额部分或超过核拨款而核销呆帐贷款部分,应就地作纳税调整。 第七条 收回已核销贷款呆帐的帐务处理 按照收回正常贷款填制收款凭证,从专夹保管的借据中,抽出相应原始借据作收贷凭证附件。同时应冲回贷款呆帐准备金,全部上划联社,并计入当年呆帐准备金总额。 第八条 关于呆帐贷款利息处理 在核销呆帐贷款同时,要对挂帐应收贷款利息积极清收,借款人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利息的,可随本金一起上报审批后核销(见附表)具体按以下处理。 1、对已计入以前年度损益的挂帐贷款应收利息,作坏帐损失核销。 2、对已计入当年损益的挂帐贷款应收利息,在原收入科目通过会计分录核销。 3、已计入表外逾期贷款应收利息科目的挂帐应收利息通过表外科目会计分录在原科目核销。 第九条 核销后的贷款呆帐管理 信用社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应实行帐销案存的管理办法。为了尽可能地减少信用社资金损失,对已核销的呆帐贷款,仍按应积极组织催收,并可按收回金额适当计提劳务费,但奖励金额最高不超收回本息的10%(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县(市、区)联社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另行确定)。提取的劳务费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代办放款手续费户中开支。 第十条 本规定由税务机关、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信用社内部掌握执行,对外保密,贷款呆帐核销不公布,不退原始借据。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和宁波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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