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赣地税发[1995]282号 1995-12-0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进一步明确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请示》(余地税发[1995]1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爱批复如下: 一、你市建行受托为国家开发银行发放贷款给新余市发电厂扩建工程应纳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你局《请示》所附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借款合同副本第七条关于:“贷款方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及其经办行建行江西省新余市分行电厂办事处作为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拨付,监督借款方履行本合同和贷款的使用,协助贷款方回收贷款”的条款,可确认该笔贷款属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你市建行作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国家开发银行此项贷款业务应纳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拒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国家开发银行开行财会[1995]194号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文第一条的规定,根据现行税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下达的与税法相悖的规定,一律无效。 特此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