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284号 2005-05-17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2005]9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市、县国税局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的企业,应进行纳税评估。 三、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各市从2005年5月起每月征期对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次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计表请从FTP下载(local/流转税处/申报异常)。 五、请有关市对附表所附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5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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