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5]28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17
摘要: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2005]9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5]284号        2005-05-17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税系统纳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国税发[2004]2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国税发[2005]97号)的规定,认真做好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市、县国税局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的企业,应进行纳税评估。

  三、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市的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和销售额变动率的正常峰值,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四、各市从2005年5月起每月征期对异常企业户数统计后于次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统计表请从FTP下载(local/流转税处/申报异常)。

  五、请有关市对附表所附的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于5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