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4]57号 2004-03-09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10]13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09年以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0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行业持续稳定发展,降低“禽流感”疫情对相关企业造成的损失,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同时,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行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具体优惠政策。为认真落实上级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规定,现对国家、省有关家禽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下发的有关家禽行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是国家保持和促进家禽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基层局务必提高认识,将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持“一手抓防治,一手抓发展”,利用各种政策宣传途径,加大家禽行业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保证政策的宣传到位。 二、简化审批环节,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市局决定,有关家禽行业税收优惠审批工作,全部下放各基层局审批。各单位应简化审批环节,优先受理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只要纳税人按要求提供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报告,受理单位要于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纳税人;告知文书可参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受理表”格式,由各基层局自行制定印制。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纳税申报时可采取“只申报、不入库”的方式。 对申请享受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各基层局要自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正式批复。简化审批环节后,各基层局在认真做好审查、审批工作的同时,年终要结合汇算清缴,对已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进行复审。对应税收入、应税所得与非应税收入、非应税所得划分不清,或者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要取消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对其未入库的税费,予以追补,以保证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贯彻到位。 三、做好有关行政性收费的免征管理。对由地税部门征收的各项行政性收费、基金,应按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家禽行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19号)第四条的规定直接予以免征,免征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7月31日。 四、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近年来,国家相继下发了《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农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各单位要结合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对管辖范围内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等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3月31日前报市局二处。 五、各单位要加强有关家禽行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信息交流和统计上报。政策落实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3月31日前要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一同报市局二处,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填报《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通过金宏网分别报市局一处、二处、征管处。市局将对各基层局贯彻落实家禽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情况进行督导调研,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择期对部分基层局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表.docx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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