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湘地税发[2004]138号 2004-12-23 税屋提示——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0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大、中、小市场划分的标准的问题 对大、中、小市场实行分类管理,以年纳税额作为划分三类市场的标准。具体的划分标准,由市、州地税机关根据本地区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二、关于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的问题 未达起征点户和免税户应定期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料。具体报送内容和期限由市、州地税机关确定。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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