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7号 2000-2-21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其他有统借统还行为的企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给下属单位的,应单独设立帐册反映,不得与自有资金的借货行为混淆。 三、本《通知》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具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独立核算单位以及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集团转货银行借入资金镊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7]88号)即停止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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