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一[2000]7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2-21
摘要:本《通知》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具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独立核算单位以及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一[2000]7号        2000-2-21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公司、总厂、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其他有统借统还行为的企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分拨给下属单位的,应单独设立帐册反映,不得与自有资金的借货行为混淆。

  三、本《通知》所称“下属单位”是指具有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的单位、全额投资或控股的独立核算单位以及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单位。

  四、本《通知》下发后,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集团转货银行借入资金镊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地税一[1997]88号)即停止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