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广州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1]249号 2001-10-12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除按国税发[2001]79号文规定执行外‘我省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定额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也应统一使用《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其他式样发票的,向省地税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省地税局统一下发发票式样,并由申请单位省级公司报广州保监办备案。 二、为加强发票防伪、降低发票成本,我省《专用发票》仍采用无碳复写压感水印纸作为印制专用纸,规格、联次、印色等仍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三、保费收入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发票,其他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发票和保单应分别开具,不得合并使用。 四、《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集中印制和发放,各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凭《保险业专用发票申请领购表》(见附件)到省地税局统一领购。 五、我省《专用发票》从2002年1月1日起启用,旧版财产保险业发票可延用到2002年3月1日止。 附件:保险业专用发票申请领购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监会广州办公室 200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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