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03]26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征管文件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3-01-15
摘要: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细则的规定,以下税收征管文件规定自新细则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若干税收征管文件规定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26号         2003-1-15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已于2002年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新细则的规定,以下税收征管文件规定自新细则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即:

  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2号),全文废止。

  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申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1998]041号),废止该文件中我省补充规定的内容。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1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