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2000]25号 2000-03-1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1999年第四季度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已清算,各公司有关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2000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及有关清算手续。 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这次清算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为负数,可在下次清算的税款中抵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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