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1]364号 2011-7-25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现对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采取申报表附报形式,在进行年度申报时,将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附表一)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起申报。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专项申报表(附表二)。并按要求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二、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三、各市县(区)地税局统一由征收大厅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文书受理岗接受企业申报后,将企业申报的《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及相关证据资料录入税费征管信息系统,并当场打印受理通知书交纳税人。 四、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1-2 附表一: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 附表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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