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1]13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5-29
摘要: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1]136号               2001-05-29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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