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1]136号 2001-05-2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的精神,现对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列入成本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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