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254号 1998-10-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5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申请延期缴纳地方税每户、每一税种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申请延期2至3个月的,必须报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其中,内资业户报征管处,涉外企业及外籍个人报涉外税处)。 二、凡须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延期缴税的企业,应随《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附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会报表、有关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有开户银行帐户的对帐单。 三、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zs014);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用《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zs015)批复纳税人;如不同意延期纳税的,应另行文批复。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递交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后,一经签署意见,该表就只能作为内部资料存查使用,一律不得退(或复印)给纳税人。 附件: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4.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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