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第251号 1997-12-1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0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税务专邮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和税务文书送达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也将逐步推行这一做法。为做好我市的税务专邮推行工作,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大连市邮电局联合制定的《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各局要结合实际,在适合邮寄申报的纳税人中推行,不可“一刀切”。 二、要组织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与邮电部门要联合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积极利用邮政资源。各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各类税务文书,以节省人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税务专邮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招待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局主管部门反映,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 附件: 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落实国税发[1997]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不断深化我市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各类税务文书以及税收政策法规、通知、函件等,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邮寄纳税申报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后,使用专用信封就近到邮电局(所)办理邮寄手续;也可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 2、无论是纳税人到邮电局(所)邮寄,还是邮电人员上门收寄,邮电人员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作为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资料的依据。 3、邮电局(所)对纳税人交寄的申报纳税资料按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封发、分拣,并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上午邮,下午送达;下午邮,次日上午送达)投递,保证投递质量。 4、实行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并指定专门人员接收、处理邮电部门投递的纳税申报邮件。 5、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为准。 6、纳税人邮寄的申报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视为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及时催报。 (二)税务机关发送税务文书的办理程序 1、为严肃税法,依法行政,税务机关应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各类税务执法文书。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应填写清晰、规范,符合邮寄标准。 2、税务机关交寄邮件应使用专用信封,到本局选定的邮电局(所)交寄;每次交寄,都要填妥邮件清单,邮电局(所)的收寄人逐件清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章和加盖“收寄”戳记;大宗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收寄人应确保收寄戳清晰。 3、各邮电局(所)应设立税务专邮窗口,优先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4、每个基层局只能选定一个邮电局(所)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5、对带回执的邮件,邮电局(所)送达后加盖“妥投日戳”,并于三日内返给税务机关销号。 三、专用信封 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和税务文书专邮信封,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邮电局统一印制供应,纳税人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或就近的邮电局(所)领购。 四、资费结算 1、纳税人实行邮寄申报的,按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计费,每件10元; 2、税务机关关寄的带回执邮件,按件计费,每件3元;不带回执邮件按件计费,每件1元。 3、资费结算方式由基层税务机关与基层邮电局(所)协商确定。 五、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在接收或交寄邮件时应建立健全登记手续,制作交接清册,明确责任。因邮电(所)工作失误而造成税务文书损坏、邮件丢失或逾期送达等问题,由邮电局(所)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不予支付邮资。 六、其他事项 1、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税务专邮规章制度,做好内部衔接工作。 2、各基层邮电局(所)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保证税务专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邮电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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