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1997]第25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10
摘要: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后,使用专用信封就近到邮电局(所)办理邮寄手续;也可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7]第251号        1997-12-10


各国、地税分局,区、市(县)局;各区、市(县)邮电(政)局:

  税务专邮是利用现有邮政设施和网点快捷、方便完成纳税申报和税务文书送达的有效途径,已为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也将逐步推行这一做法。为做好我市的税务专邮推行工作,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与大连市邮电局联合制定的《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行邮寄申报要因地制宜。各局要结合实际,在适合邮寄申报的纳税人中推行,不可“一刀切”。

  二、要组织好培训。对于采用邮寄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与邮电部门要联合组织培训,使其明确邮寄申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确保邮寄申报的质量。

  三、要积极利用邮政资源。各税务机关应积极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各类税务文书,以节省人力,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

  四、要加强合作。税务机关和邮电部门对于税务专邮工作要共同协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招待中有什么问题,要及时向市局主管部门反映,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行。

  附件:

税务专邮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落实国税发[1997]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不断深化我市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电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各类税务文书以及税收政策法规、通知、函件等,均可采用本办法。

  二、办理程序

  (一)邮寄纳税申报的办理程序

  1、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填写各类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后,使用专用信封就近到邮电局(所)办理邮寄手续;也可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

  2、无论是纳税人到邮电局(所)邮寄,还是邮电人员上门收寄,邮电人员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作为纳税人邮寄纳税申报资料的依据。

  3、邮电局(所)对纳税人交寄的申报纳税资料按特快专递方式进行封发、分拣,并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上午邮,下午送达;下午邮,次日上午送达)投递,保证投递质量。

  4、实行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窗口,并指定专门人员接收、处理邮电部门投递的纳税申报邮件。

  5、邮寄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电部门收寄日戳为准。

  6、纳税人邮寄的申报资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的,视为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及时催报。

  (二)税务机关发送税务文书的办理程序

  1、为严肃税法,依法行政,税务机关应采用邮寄方式送达各类税务执法文书。税务机关交寄的邮件,应填写清晰、规范,符合邮寄标准。

  2、税务机关交寄邮件应使用专用信封,到本局选定的邮电局(所)交寄;每次交寄,都要填妥邮件清单,邮电局(所)的收寄人逐件清点无误后在清单上签章和加盖“收寄”戳记;大宗邮件一律加盖“邮资已付”戳。收寄人应确保收寄戳清晰。

  3、各邮电局(所)应设立税务专邮窗口,优先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4、每个基层局只能选定一个邮电局(所)办理税务专邮业务。

  5、对带回执的邮件,邮电局(所)送达后加盖“妥投日戳”,并于三日内返给税务机关销号。

  三、专用信封

  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和税务文书专邮信封,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邮电局统一印制供应,纳税人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或就近的邮电局(所)领购。

  四、资费结算

  1、纳税人实行邮寄申报的,按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计费,每件10元;

  2、税务机关关寄的带回执邮件,按件计费,每件3元;不带回执邮件按件计费,每件1元。

  3、资费结算方式由基层税务机关与基层邮电局(所)协商确定。

  五、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在接收或交寄邮件时应建立健全登记手续,制作交接清册,明确责任。因邮电(所)工作失误而造成税务文书损坏、邮件丢失或逾期送达等问题,由邮电局(所)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不予支付邮资。

  六、其他事项

  1、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税务专邮规章制度,做好内部衔接工作。

  2、各基层邮电局(所)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保证税务专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邮电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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