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小型出租车、中巴车税收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发[2000]300号 2000-12-12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有关中巴车税收定额规定废止。
现将《关于对小型出租车、中巴车税收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略) 1、出租车企业单车定额标准一览表 2、个体出租单车定额标准一览表 3、中巴车单车定额标准一览表 小型出租车、中巴车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客运出租车(含中巴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发挥税收调节职能,按照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简化操作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客运出租车(含中巴车)行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以我市小型客运出租车(含中巴车)单车核定征收范围、定额标准及其他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行单车定额核定征收的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小型出租车或中巴车客运的单位、个人、一律实行单车定额征收税款的办法。 二、单车定额的核定标准。 1、 小型出租车:根据小型出租车的起步价、公里价、承包等因素,确定单车月税收定额标准为: 车公里价为1.4元的车型:属于单位的,由单位按每辆车每月300元申报缴纳,同时由单位代扣驾驶人员每月80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体经营的,其月定额标准为每辆车每月530元。 其他车型:属于单位的,由单位按每辆车每月330元申报缴纳,同时由单位代扣驾驶人员每月100元个人所得税。属于个体经营的,其月定额标准为每辆车每月610元。 2、 中巴车:不分线路月单车定额为510元,由实际经营者缴纳。 3、 本定额已考虑了车辆年检及因故停驶等因素,若车辆一次性报停在30天(含30天)以内的,不再核减定额,报停超过30天并按规定办理报停手续的,就超过30天以上的时间按日核减定额。 三、有关规定 1、上述定额的具体内容见《单车定额标准一揽表》。 2、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征收局、稽查分局、县局(主要指中巴车)应填制“核定征收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另外应将其定额、税种预算级次及申报缴纳期限做入”二期“税种鉴定。同时应与出租汽车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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