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2000]7号 2000-01-2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银行处置不良资产中契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杭财农[1999]字94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的规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处置不良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照章缴纳契税,不属免税范围。 特此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0年0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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