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浙国税流[2006]15号 2005-07-07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请示》(绍县国税政[2006]6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2006年5月1日起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所有门店(名单见附件)由总店汇总缴纳增值税。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总店和门店的税务登记、发票管理、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按照浙国税流[2005]7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总店缴纳增值税的入库级次按照浙财预字[2005]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门店发生增减变化的,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应及时将增减变动名单报送总店和有关门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附件: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七月七日 浙江嘉瑞珠宝连锁有限公司总、门店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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