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成套设备及大型几点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进[2004]9号 2004-2-19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你局在接到省局转发的文件后,应要求企业对参与此次备案的成套设备及大型机电产品进行单独申报,同时组织力量再次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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