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地税发[2007]108号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9-11
摘要:具体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按1%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1.5%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商业用房按2%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梧地税发[2007]108号           2007-09-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具体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按1%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1.5%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商业用房按2%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09月11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