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沈地税行[1998]299号 1998-11-17 税屋提示——依据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3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投资方向调节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行[1998]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征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拆除原面积投资恢复征税问题。从1999年1月1日起,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市局认定批准为危房的除外),原拆除建筑面积部分投资,一律按所属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原文件规定(沈税二字[1992]405号第三条 、沈税二字[1994]250号第一条 )停止执行。 二、关于安居工程恢复征税问题。从1999年1月1日起,新建安居工程投资,一律按所属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原文件规定(沈地税二字[1995]269号第二条 )停止执行。 三、关于环保扰民搬迁项目征税问题。从1998年6月1日起,污染环境的扰民企业进行搬迁改造的投资(经有关部门鉴定,市局批准)应按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节能项目等三个税目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44号)执行。原文件规定(沈税二字[1991]470号第四条 、沈税二字[1994]250号第一条 )停止执行。 四、关于联建项目纳税义务人的问题。投资方向调节税联建项目纳税义务人仍按沈地税二字[1995]269号第一条 规定执行。 五、文件执行日期除明确规定外,一律从省局发文之日起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