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财预[2001]421号 2001-07-19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各直属分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7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有省属企事业单位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0]74号)》(辽财规[2000]392号)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从2001年1月1日至发文日期间已入库的税款,不符合本通知入库级次要求的,要按照本规定进行相应地调库,禁止截留省级收入。 附件:财税[2001]7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0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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