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由于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实行购货方自行收购、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缺乏健全的购销双方审核制约机制和增值税监控链条,因而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3.整体税负不一。1年内,上述286户农产品购销及加工企业共实现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512554.84万元,应缴增值税8982.57万元,平均税负为1.75%(详见表三)。其中,农产品购销企业平均税负为1.11%,最高为5.04%,最低为0;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税负为1.91%,最高为11.62 %,最低为0。加工企业的税负之所以高于购销企业,主要是农产品经过加工、生产后所形成的新货物价值一般要比初级农产品的价值大。此外,加工企业新生产出来的货物中有一部分适用的是17%征税率,其与13%的农产品进项扣除率存在4%的税率之差,而单纯的农产品购销企业却没有此项税率差异(其进项扣税率和销项税率同为13%)。

表三                                  数量单位:万元 

 

企业

类型

分析

户数

全年计提增值税销售额

全年应纳增值税额

平均

税负率

最高税负

最低税负

农产品购销企业

65

99021.68

1100.55

1.11%

5.04%

0

农产品加工企业

221

413533.16

7882.02

1.91%

11.62%

0

合计

286

512554.84

8982.57

1.75%

---

---

 

(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进一步分析,发现一些农产品经营企业在发票开具、内部管理等方面问题较为突出。具体表现为:
1.扩大开票范围。现行政策规定,对向自产自销农业生产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凭收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对向农业生产单位收购免税农产品或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只能凭普通发票抵扣税款。但在现实中,一方面不易划分哪些是农业生产个人、哪些是农产品经营者,另一方面,收购企业出于自身利益,明知投售人是农产品经营者,也不愿意向对方索取普通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扩大开票范围,故意调节税款。此次分析中286户农产品生产、购销企业全年只取得1847份普通发票,即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2.虚开收购金额。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的条件和机会。一是虚开收购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市场波动性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和准确地掌握有关价格变动情况,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往往人为高开收购价格,长期挂账或虚报亏损,一方面多列进项,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少计利润,少缴所得税;二是虚开收购数量,由于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企业往往利用库存做文章,虚开收购数量,税务机关限于主客观原因,无法对企业的库存进行核实和盘点;三是虚开规格品种。农产品收购的规格、品种较多,不同品种、不同规格收购金额不同,企业可以利用规格和品种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金。

3.提前开具发票。有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虽然开具真实,但收购企业可以随时开具、随时抵扣,造成进项税金抵扣时间提前。部分企业因资金困难或为了少缴税款,故意提前开具收购专用发票,自行调节纳税时限和应纳税额,通过打“时间差”,挤压税款的实现。

4.“以销定票”。即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向投售人及时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而是在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大小,倒推出开票金额,虚构投售人和收购数量、价格,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5.混淆抵扣。有的收购企业将应税农产品当作初级免税农产品,违规抵扣进项税额,或将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及支出,如运杂费、装卸费、加工费、仓储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挤入收购价格,虚增收购金额,或将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金额改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入账,多提进项税额。

6.企业管理混乱。企业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造成企业管理混乱。表现在: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专用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专用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收购农产品后发生退货或损失的,不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多抵进项税额。三是异地收购开票。企业在异地收购农产品时,为了避免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麻烦,或是携票异地收购、异地开具,或是先开具农产品收购码单,待集中运回后再汇总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增加了核查发票真实性的困难。

 

(三)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中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归因于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的不完善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税收管理困难。长期以来,国家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鼓励农产品流通和深加工,一直给予初级农产品以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允许一般纳税人计算抵扣所购进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并自2002年1月1日起将农产品扣税率由10%提高到13%。该项政策虽然对降低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税负,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着政策和管理上的问题: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