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整体税负不一。1年内,上述286户农产品购销及加工企业共实现内销货物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512554.84万元,应缴增值税8982.57万元,平均税负为1.75%(详见表三)。其中,农产品购销企业平均税负为1.11%,最高为5.04%,最低为0;农产品加工企业平均税负为1.91%,最高为11.62 %,最低为0。加工企业的税负之所以高于购销企业,主要是农产品经过加工、生产后所形成的新货物价值一般要比初级农产品的价值大。此外,加工企业新生产出来的货物中有一部分适用的是17%征税率,其与13%的农产品进项扣除率存在4%的税率之差,而单纯的农产品购销企业却没有此项税率差异(其进项扣税率和销项税率同为13%)。 表三 数量单位:万元
(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虚开收购金额。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客观上给企业提供了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的条件和机会。一是虚开收购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随行就市、市场波动性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及时和准确地掌握有关价格变动情况,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往往人为高开收购价格,长期挂账或虚报亏损,一方面多列进项,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少计利润,少缴所得税;二是虚开收购数量,由于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企业往往利用库存做文章,虚开收购数量,税务机关限于主客观原因,无法对企业的库存进行核实和盘点;三是虚开规格品种。农产品收购的规格、品种较多,不同品种、不同规格收购金额不同,企业可以利用规格和品种虚开收购发票,虚抵进项税金。 3.提前开具发票。有的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虽然开具真实,但收购企业可以随时开具、随时抵扣,造成进项税金抵扣时间提前。部分企业因资金困难或为了少缴税款,故意提前开具收购专用发票,自行调节纳税时限和应纳税额,通过打“时间差”,挤压税款的实现。 4.“以销定票”。即在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向投售人及时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而是在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大小,倒推出开票金额,虚构投售人和收购数量、价格,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5.混淆抵扣。有的收购企业将应税农产品当作初级免税农产品,违规抵扣进项税额,或将一些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及支出,如运杂费、装卸费、加工费、仓储费、差旅费、招待费等挤入收购价格,虚增收购金额,或将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金额改开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入账,多提进项税额。 6.企业管理混乱。企业收购农产品时不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农产品收购凭证,造成企业管理混乱。表现在:一是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收购农产品时没有收购码单或过磅单,并且在验收、过磅、开票、付款、入库、领料等环节未做到专人负责,出入库手续不全,账、款、物一人统管。二是财务核算不规范。收购明细账不明细,有的仅按品种登记而未分等级,有的未将主、副产品分开登记;会计凭证不全,没有将收购专用发票与收购码单、付款凭证、入库凭证一并装订成册,只有收购专用发票,缺乏相应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规范,对收购农产品后发生退货或损失的,不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多抵进项税额。三是异地收购开票。企业在异地收购农产品时,为了避免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登记的麻烦,或是携票异地收购、异地开具,或是先开具农产品收购码单,待集中运回后再汇总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增加了核查发票真实性的困难。
(三)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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