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由于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实行购货方自行收购、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缺乏健全的购销双方审核制约机制和增值税监控链条,因而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1.政策设计存在漏洞。
一是增值税监控链条中断。增值税作为一个科学的税种,主要是以发票为纽带,在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严密的内在审核和相互制约机制,通过上游环节的税款缴纳来监控下游环节的税款抵扣。但在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下,对农产品生产环节实行免税,不予开具发票;而对农产品的收购、使用环节却予以抵扣,并由收购方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致使增值税的内在监控链条被割裂,给了不法分子骗抵税款以可乘之机。二是进、销项税金计提口径不统一。现行政策虽然规定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进、销项税的税率都是13%(少数企业的销项税率为17%),但由于购进时按含税价计提进项税,销售时按不含税价计提销项税,从而形成了进、销项税率的倒挂(含税价计算的13%扣税率换算成不含税价后实际扣税率为14.98%,与销项13%税率相差近2个百分点),造成部分农产品购销企业出现了增值却不缴税且留抵税金逐步增加的“怪圈”,违背了增值税的增值即征税、不增值不征税的基本原理。如:某甲企业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100元,开具收购专用发票后,按13%的扣除率计提100×13%=13元的进项税;当月将所收购的农产品以113元的含税价格转售给某乙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提销项税[113/(1+13%)]×13%=13元。该项业务实际增值了13元,而销项税与进项税相抵后应缴税金却为零。可见,只要购销农产品的毛利率小于13%,就会出现“高抵低征”,增值却不需缴税的现象。三是不同抵扣凭证享受政策不统一。根据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买价×[1/(1+13%)]×13%”的税款,而凭收购发票或普通发票则可抵扣 “买价×13%”的税款。可见,同样一笔100元的收购业务,开具收购发票可以多抵扣近1.5元的进项税金。一些企业正是利用这一政策漏洞,在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做文章,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主动索取,甚至有意拒收,而由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多抵税款,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2.税收管理存在困难。目前,农产品收购发票既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也未实行“一窗式”票表比对,使得税收管理中存在着“三难一滞后”的问题。

(1)发票栏目填全难。按照要求,企业在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时,需填写销售方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农产品品名、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农业生产者个人文化素质较低,没有提供身份证明的习惯,在投售农产品时不愿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并且农产品收购具有季节性强、收购行为集中的特点,收购企业面对众多的投售人,很难按规定完整填写上述项目。

(2)业务真实性核查难。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现行增值税制中由纳税人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的投售人大多数是自产自销的农业生产者个人,数量众多,遍布各地,且交易双方大多采取现金方式进行,交易活动游离于金融体系的监控之外,加之购买方的库存农产品品种、规格、价格等差异较大,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结算体系或实地核查等途径确定其收购业务的真实性。

(3)投售人身份确定难。现行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的农业生产个人。但在实际工作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涌现出了农民自发组织的农业合作组织(或行业协会)及大批农民经纪人,这些组织和经纪人为分散的农民种植户、养殖户跑市场,为农、水产品加工企业跑货源,起到农产品流通的中介桥梁作用。其身份虽不属于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农业生产个人,但由于他们同时又具有农民的身份,对这些农业组织和农民经纪人究竟是视为农业生产个人还是农产品经营者,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确认,从而增加了政策执行的困难。

(4)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滞后。现行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无论是在印制使用上还是在管理监控上,均存在着较大漏洞。一是管理不统一。全国至今尚未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内容及其管理规范等作出统一的规定,实际工作中,各地国税机关只能结合各自实际,自行设计和印制适合当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这种“各自为政”的状况极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导致政策执行中的尺度不一、畸松畸严,背离了市场经济下公平税收原则的要求。二是监控不到位。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为建立全国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严密监控体系提供了可靠保障和有效手段。然而,受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企业自行开具、自行申报抵扣这一特点的制约,目前在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控管方面,国家尚无有力的监控措施和手段,仅靠传统落后的手工审核方式,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对策、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安徽省国税局通过探询农产品收购行业的经营特点,立足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农产品收购增值税管理试点,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工作方针,积极研究和探索了强化农产品行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了农产品增值税管理的环节衔接,实现了对农产品生产、流通全过程的链条化控管。
(一)严格发票管理,实行以票控税
以企业资格认定为抓手,全面清理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从源头上控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使用。

开展户籍清理。要求企业事先填报有关生产、经营信息,办理购票资格认定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登记后,围绕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模、渠道、方式、价格区间、仓储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和投入产出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逐户分析和核准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资格。在此基础上,加强对已取得购票资格企业的跟踪监控,按季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变动情况,发现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及时取消其用票资格。通过静态调查和动态监控,全省7个试点市先后取消了254户企业的用票资格,并为415户新成立企业办理认定登记,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户数由试点前的2463户增至今年6月底的2624户,其中2006年以来持续经营的农产品购销、加工企业2289户,户籍清理进一步夯实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基础。

严格发票供应。缩小发票面额。在原有万元版和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基础上,增设百元版收购发票,从严控制大额收购发票的使用。严格限量限额。根据农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及收购业务季节性特点,在保证正常收购和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版面和数量。企业确因业务量大、需要增加购票数量或提高发票面额的,须经县级国税机关实地核实后方可予以调整。规范发票发售。严格执行限量、限额和验旧供新制度,在查验企业上月收购发票存根联无误后,按照核定月供量减去上月未使用空白发票数量的余额向其发售收购发票,以防止和避免不法企业骗购、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情况的出现。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