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关于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由于现行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实行购货方自行收购、自行开票、自行申报抵扣,缺乏健全的购销双方审核制约机制和增值税监控链条,因而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难点和重点...
  

 

 

 

3.调整进项税额计算方式,增强政策的合理性。改变现行的对农产品进项税额以买价计提进项税的规定,统一进项、销项税额的计提依据,规定企业收购农产品开具的收购发票或取得的普通发票的票面价款为含税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先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税款,从而使增值税抵扣政策更趋合理。

 

(二)统一收购发票式样,拓展其功能作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格式和内容,规范发票填开的项目和要求,既便利投售人销售货物和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又为全面开展收购专用发票稽核、协查创造有利条件。与此同时,进一步拓展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功能,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代替企业入库码单,使农产品收购发票不仅作为计提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还用作企业收购、入库、付款等活动的唯一凭证,让收购专用发票参与企业的经营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监控功能。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收购专用发票稽核、协查。其基本思路是“人工采集、网络传输、自动比对”,首先要求农产品收购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必须完整、准确地填写投售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销售数量、单位等项目内容,并在每月纳税申报时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情况的电子信息。国税机关依据收购发票所列居民身份证号码、地址,确定投售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于异地收购的,通过协查系统委托异地税务机关进行协查;对于本地收购的,则派员到投售人所在地进行随机抽查,必要时也可利用公安部门金盾工程的信息数据,确定投售人的真实身份,为稽核检查提供准确的信息。经过核查,凡是收购发票上没有填列投售人身份以及所列身份证号码不正确的,一律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以减少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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