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1]29号 2001-3-14 税屋提示——依据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1994年实行新税制以来,为了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我省保留了部分行业、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现均已执行期满,经研究决定,对以下行业、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老年集体企业征免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第26号)规定:经各级老龄委批准成立,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老年集体企业在"九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优惠政策现已执行期满,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老年集体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集体企业所得税及财务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黔地税一字[1996]第14号)第一条第九款"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举办的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职工技协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技术性收入,在“九五”期间,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再执行。从2001年1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举办的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职工技协机构发生的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执行。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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