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对《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至山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感谢支持与配合! 联系人:王瑞 电子邮箱:sx4065776@126.com 电话:0351-2024025 0351-4065776(兼传真)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府街41号 邮编:030006 山西省财政厅 2024年10月17日 关于明确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相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贯彻实施,现将我省水资源税征收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水资源税纳税人按照下表规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水资源税。 山西省水资源税税额表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计征水资源税: (一)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20%(含)以下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 (二)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20%至40%(含)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2.5倍征收; (三)取水量超出许可水量或者取水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按照适用税额的3倍征收。 四、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现行山西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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