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冀人社字〔2024〕302号 2024-12-31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病残津贴申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和省直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 二、省人社厅委托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行政部门,对持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申请领取病残津贴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初审,基本信息包括出生年月、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申请时点等,初审通过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从本人申请的时点次月发放病残津贴。初审、审核通过后,应分别按规定履行公示程序。 三、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按《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0〕1712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4〕1025号)执行,鉴定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预算。复查鉴定所需经费来源、支出方向等内容待国家出台具体办法后另行制定。 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经办服务工作。实施过程中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两厅报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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