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地税发[2009]84号 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5
摘要: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二)强化现金流入量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管工作中,发现自开票纳税人“应收账款”或其它往来科目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月末余额数或年末余额数占同期开具货运发票收入金额总量20%以上及其他异常情况的,书面责令要求其提交说明,经核查核实后,形成报告上报分局,并转报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坚决防止和打击虚开、代开货运发票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对新认定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财务核算规范度监管。凡新认定的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自认定之日起运行三个月后,应当就其本单位前三个月财务核算健全度、税法遵从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自查评估报告;基层分局接到报来的自查评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税收管理员上门对其自查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专项评审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报经分局后,上报到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县(市、区)局税政部门存有疑问的,必要时应现场进行督查,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时相关责任管理人员对新批自开票纳税人有关评审报告和资料进行规范化收集和归档。

  对财务核算健全度、税法遵从度发现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条 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一)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申请:

  符合条件的货运业纳税人,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并附送以下需查验的文书、证件及有关资料:

  1、单位申请报告;

  2、《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以下简称为《认定表》);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道路(内河)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6、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7、自有运输工具购置发票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车辆保险单据复印件;

  8、《××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

  9、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0、相关的财务报表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11、企业法人长期在外、不参与公司层管理的,须提交企业法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1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货运业纳税人对上述提交给主管地税机关核查、查验的文书、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法律性及后果性做出书面说明。

  (二)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初审: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认定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作如下处理: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

  基层分局、县(市、区)地税局相关人员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在《认定表》上签名并签署 “经审核,符合自开票条件,同意认定,上报上级审批”意见,盖上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材料及县(市、区)局出具的《审核认定评审报告》一并上报市地税局。

  对纳税人提交的《公司自有运输工具(变动)购置明细表》,还需分管县(市、区)局分管领导签字认定属实,否则市地税局将视同上报材料不规范,退回处理。

  2、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主管地税机关要在《认定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告之申请人。

  (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市地税局收到县(市、区)地税局报送的《认定表》及有关资料后,由市局会同基层进行联合调查、核实,提出意见并报局分管领导核批。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方面要求:

  1、坚持由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办法。各级各部门对下级上报的《认定表》,必须明确要求在《认定表》上,签注 具体明确的意见,并出具书面的《审核认定评审报告》,对纳税人报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法律性及后果性等负有联带的审核责任。

  2、材料审核过程中属于不符合规定的或签字程序不合要求的,上级地税机关可做出及时退回或要求补正决定,下一级地税机关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材料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

  3、相关材料审批坚持自下而上原则,由相关负有职责的地税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逐级传递,不得通过纳税人从中传递报批。

  第十一条 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管理:

  (一)年审申请

  凡已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按照地税机关年审时间(每年11月起至12月底)的要求,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为《年审表》),并持有关批件及以下有关证件、资料向办税服务厅受理岗提出申请。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发票领购簿;

  4、车辆道路运输证或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

  6、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

  7、《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8、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如企业开户行出具的季末、年末对账单)。

  (二)年审内容:

  收到纳税人的《年审表》及相关资料后,在规定工作日内,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变动状况、联系电话等。

  2、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特别是油料费、过路(桥)费、司机员工工资、折旧计提等成本费用列支是否符合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列支手续、是否与同期营运收入相匹配。

  3、税收缴纳情况:包括本年度实现的营业额、营业成本、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欠缴税额等。

  4、现金流量情况:年度中开具货运发票收入与其通过的转账

  收讫、现金收讫,所形成的资金回笼量是否符合关联性匹配原则。

  5、运输合同及发票管理情况:包括承揽货运业务真实性,发票领购、使用、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自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等。

  6、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税局要求的其它内容。

  (三)年审结果

  主管地税机关收到纳税人报送的《年审表》及附送资料后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逐级报上级机关审批。

  1、经审核合格的:

  基层分局和县(市、区)局相关人员分别在《年审表》上签署“年审合格,同意继续认定”意见、署名并盖上单位公章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报市地税局核批,通过后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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