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地税发[2009]84号 江西省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鹰潭市货物运输业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5
摘要:账簿设置齐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反映和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经审核不合格的:

  (1)暂缓通过年审,要求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自行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如需开具货运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

  (2)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按年审合格办理;整改不合格的,相关人员在《年审表》上,签署“同意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意见,连同资料一并逐级上报市地税局核批。

  3、各县(市、区)局在年审结束后,应将本单位开展年审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市局。

  第十二条 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取消:

  对已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在日常巡查或年审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地税机关层级审定,可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收回《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和停止其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凡被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一年内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账目设置混乱,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要求真实、正确、全面核算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的。

  (二)“应收账款”或其它往来科目连续三个月以上出现月末余额数或年末余额数占同期开具货运发票收入金额总量20%以上及其他异常情况(如记账凭证上经常性出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与往来科目冲平假象),且不能说明正当、合法、符合常规理由,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三)营业成本核算中,其过路费、过桥费、油料费支出存有明显与其同期营运收入不匹配,且不能说明正当、合法、符合常规理由,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四)违反规定,虚开或为其他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五)违反规定,对货物运输和非货物运输业务都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不能按规定妥善保管、使用货物运输业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有偷税、抗税行为的。

  (八)不能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正常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的。

  (九)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期过后仍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代开票纳税人税收管理:

  (一)规范车船登记管理。除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外,所有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均为代开票纳税人,所需货运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开。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一律不得申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二)建立统一规范车(船)籍信息档案。所有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代开票纳税人,应自登记之日起,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如下自备运输工具信息资料:

  (1)交警(或交通海事)部门出具的与本代开票纳税人名称相一致的《车辆行驶证》、《船舶船籍证》复印件、车(船)籍信息登记表复印件;

  (2)本企业车辆(车船)购置发票复印件;属于融资租凭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赁费支付凭证。

  (3)交通运管部门(或海事部门)核发的公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许可证。

  (4)自有运输工具变化情况(按月申报纳税时,一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其定期定额应纳地方各税、附加(不包括车船税),按代开票纳税人所核定运输能力,核定其每吨每月最低营运额1400元,按照5.8%综合征收率,其每吨每月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81.2元。

  第十五条 代开票纳税人在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时,一律按开票金额3%、0.05%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按营业税税款7%征收(或预征)城建税,按营业税税款3%征收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2.5%预征所得税。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的,年终不再进行所得税清算。

  第十六条 对代开票纳税人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与代开货运发票征收税款,季度终了后按以下方法进行结算:代开票纳税人在缴纳定额税款时,如其在代开票时取得的税收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定额的,不再缴纳定额税款;如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定额的,则补缴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与定额税款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从事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拥有的经审核认定的营运车辆(船)信息应随企业登记信息一同进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同时建立健全货运企业自备运输工具—车辆(船)信息台帐,并对车辆(船)动态变化信息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八条 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发票开具,一律执行预警金额管理制度。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每吨每月开具货运发票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从事内河运输的船舶每吨每月货运发票开具金额暂定不得超过400元(省局下文后,以省局文件为准)。对个别车辆或船舶因运输品种、运输单价等因素开具发票金额需要超过预警额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地税局核准后,可据实开具,但最多不得超过预警金额的20%.

  第十九条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依据鹰潭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印发的《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相关人员岗位职责》(鹰地税办发[2009]22号),对发生以下过错或失职行为的,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要求,依据《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岗位人员责任。

  (一)对不符合自开票条件的企业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地上报认定其为自开票纳税人的;

  (二)对货运业纳税人自备运输工具认定审核把关不严,错误地认定为其自备运输工具的;

  (三)疏于管理,工作不实,对货运业纳税人超预警值开票2个月(含2个月)以上未发现或发现未及时纠正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过程中马虎应付,存有明显财务核算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欠缴税款数额较大,未提出书面要求其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资格的。

  (五)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有意违反有关规定,虚开、代开货运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元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市地税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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