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工资如何计帐?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19
摘要: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如何财税处理

  劳动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

  一、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的增值税征收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按照差额纳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两种缴纳增值税的方式:一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以3%征收率(疫情期间按照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在发票开具上,如果选择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应可以全额开具专票,并且作为购买服务方可以抵扣;如果选择差额计税,不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选择差额纳税的,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开票方式有以下三种可由纳税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一是差额部分开具普通发票,剩余部分开具专票;二是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

  三、在会计处理上,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用人单位)两个角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用工单位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核算包括了支付给“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费用,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其会计处理:

  1)选择一般计税

  收到劳务派遣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简易计税(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支付劳务派遣费用时,简易计税项目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够差额纳税。

  借:生产成本、合同履约成本等

  管理费用——劳务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务用工—工资等

  应付帐款——××劳务派遣公司

  2.劳务派遣单位的会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税率6%,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或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差额纳税的会计处理:

  收到劳务派遣费时,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全额计提)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向被派遣员工支付薪酬,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应应扣除的增值税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主营业务成本

  申报纳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贷:银行存款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2009年10月的解答——

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工工资如何计帐?

  问:我公司日常业务中需要很多临时劳务员工,比如装车助力工、保洁员、保安员,因此同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该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为我司派遣这些员工,员工的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同个人签订,这些劳务工在我司工作,每月由我公司核算(但不发放)工资、奖金、应缴保险等,然后将这些金额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给我公司出具发票。请问我公司核算的这部分员工工资等能否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 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本准则将企业因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对价,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其中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纳入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因此,给予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全部纳入职工薪酬范围的职工范畴,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或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以及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

  对贵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派遣人员提供劳务,其用工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同劳务个人签订,其工资、奖金、应缴保险等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劳务派遣公司给贵公司出具发票的情形,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虽然为贵公司提供服务,但并不属于贵公司的员工。

  贵公司支付给这部分派遣人员的工资费用等不属于上述职工薪酬,应为劳务支出,我们理解不能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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