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市监规[2024]1号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4-03-05
摘要:把支付的水费电费做一张分摊表分摊给承租方,并附上取得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的依据,这样承租方就可以税前扣除了;成立物管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等并开具发票。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市监规〔2024〕1号               2024-03-05

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效用,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产业的有效融合,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政策实施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21号)和《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4年)的通知》等文件,制定了《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执行。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价值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银行等各类金融机构融资支持,逐步扩大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政策实施及相关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3〕21号)和《云南省知识产权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助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工作方案(2021—2024年)的通知》等文件,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采用包括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银行贷款资金的融资模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报条件:

  (一)云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近2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近1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合理。

  (二)企业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无侵权及其他违法行为。

  (三)企业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合同签订,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质押登记等法定手续,获得银行贷款。

  第四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申报程序:

  (一)申报。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进行申报。申报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纸件和电子件,经各州(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后,提交省市场监管局。

  (二)形式审查。省市场监管局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报企业的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三)专家评审。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查的单位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网上公示。通过专家评审论证的单位,按程序进行公示。

  (五)项目确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并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确定补助单位。

  第五条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云南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企业奖补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上一年度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等。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或《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融资贷款合同。

  (六)银行出具的放款凭证、还款计划或企业的付息凭证等相关证明。

  第三章 补助方式

  第六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安排。省市场监管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按计划分批次发布申报通知,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进行申报。

  第七条 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取得银行贷款且仍在贷款合同期内的企业,可申请补助。每家企业按照贷款银行实际批准的利率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利率最高不超过5%(含5%),每个对象可补助一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在补助资金总额内,满足申报条件的,按照申报的时间顺序予以补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发放后,企业需按季度将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企业财务报表等信息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

  第十条 省市场监管局积极开展指导与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取消其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6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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