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

来源:上海税务 作者:上海税务 人气: 时间:2021-05-18
摘要:《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基金是当下常见的理财方式,有些企业也会把闲置资金用来理财购买基金,那么企业购买基金获得收益,是否需要缴税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取得基金收益分为两部分:一是出售基金获得增值收益,二是基金分红收益,涉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一、基金增值收益

  1.基金持有未到期进行转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基金的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因此企业出售未到期基金取得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基金持有至到期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入基金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无需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基金增值收益

  1、保本型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五)金融服务。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两项规定,企业购买的如果是保本型基金,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则基金收益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非保本型基金

  《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基金如果为非保本型基金,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者利息性质的收入,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一、基金增值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基金分红收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二)项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属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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