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018号 1996-01-29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2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明电[1995]033号)规定,市局对我市库存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进行了改版,从1996年3月1日起启用,现就改版和启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版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种类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市局将千万元版和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更改成万元版和千元版专用发票继续使用。对企业结存空白的大面额版专用发票不再进行改版,请各区县局核对查实,造册登记并监销。 二、发售改版的专用发票后,各区县局结存的万元版专用发票暂时封存不再发售,待我市改版工作完成后再继续发售。 三、启用千元版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时,所填的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所限面额的最高一位,达不到最高一位的,一律使用千元版专用发票。 四、各区、县局登记改版专用发票号码时,应在号码前注明改版字轨。 百万元改成万元版的字轨为“百改万”;百万元改成千元版的字轨为“百改千”;号码仍为原发票号码。 五、改版发票的售价费: 1.中文四联7.5元/本 2.中文七联10.5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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