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农村信用社新购车辆实行加速折旧的函[全文废止] 闽国税所[1996]94号 1996-12-3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办信合处《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要求车辆实行加速折旧的报告》(闽农金改信[1996]13号收悉。为了适应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信用社的现金调拨安全及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农银发[1993]251号)的规定,同意将1996年度我省农村信用社新购运钞车(购车情况表附后)列入固定资产管理,从1996年起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 附:1996年农村信用社购车情况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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