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115号 1997-06-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9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五条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在财务上应单独设帐核算,与外购啤酒及其他商品分开,对未单独设帐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按自产啤酒征收消费税。凡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补办税务登记。 二、各区、县局应结合通知中有关政策规定,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清理辅导,并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三、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84号通知自1997年7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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