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1]2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2-24
摘要: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3号)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1]263号        2001-12-2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粮食部门经营的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凡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可享受增值税免税的,其增值税征免税管理办法按照《山东省粮食企业增值税免税管理暂行办法》(鲁国税发[2001]243号)有关规定办理。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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