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管现状及对策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8
摘要:  一、车辆购置税的历史沿革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三)农用三轮车免税的界定标准不符合实际。
  2004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04]66号文件下达了《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中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农用三轮车界定为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财税[2004]66号通知界定的农用三轮车产品,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的产品,中国农机工业协会农用车分会2003年统计数据表明,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农用三轮车产量几乎为零。十多年来,随着我国农村道路条件的改善、产品技术和用户使用水平不断提高,农用三轮车的产品结构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农用三轮车的界定参数也相应进行了多次合理调整。在实际征管中,自2005年,我局所办理的农用轮车没有一辆符合减免条件。
  (四)办税程序复杂。
  一是申报表的填写,由于车购税纳税人社会对象广泛,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一般又是一次性办税,申报办税业务不熟悉,往往都要经过税务人员反复地讲解、指导、帮助才能备齐资料;二是录入内容的繁琐,征收人员在办理车购税业务时,系统中录入内容过于繁琐,导致办税时间长、效率低下,引发纳税人拥挤;三是车购税正本的领取,由于机动车辆上牌要在交警部门办理,而车辆购置税在国税部门缴纳,纳税人要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凭完税凭证副本至交警部门办理车牌,再凭车牌到国税部门登记号码、领取完税证正本,繁锁的工作流程致使纳税人办证要多头跑。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纳税人办完车牌手续后,不再到税务机关领取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税务机关所需的车牌号码等相关资料信息也就没人带来,造成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正本的积压,车辆购置税征管档案也资料、数据不齐全。
  (五)车辆购置税沿袭征费时期的征收管理体制,职责不清,车辆购置税的管理与税收“大征管”脱节。
  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在划归税务机关后,仍沿续着独立征收单一税种的封闭管理模式,还履行部分原交通职责,过去干什么,现在还干什么,不仅忽视了与其他各税的衔接和管理监督,也没有履行税务的征管稽查等职能。主要体现在:一是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目前执行的完税车辆发生产权过户、车辆数据变更、车辆转籍的调档和审核工作,实际就是沿续了原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因为当完税车辆发生过户、转籍、数据变更行为时,征纳双方都已经完成了职责和义务,所以没有必要再要求纳税人重新申报核实,税务机关没有必要再耗费财力重复履行职能。二是车辆购置税至今还沿袭征费时期的征收管理体制,有关政策文件和文书报表除了更名外,并没有完全依照税收基本原理进行调整,使之一些环节无法履行税务职责,脱离了税收征管轨道。
  三、加强车辆购置税征收的对策与发展方向几点思考
  (一)多方合力,齐抓共管,控制源头,管住发票,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
  1、加强与地税、公安车管部门、交通、工商、地方政府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与公安车管部门共享的信息比对网络,实行定期信息交换制度,一者确保每一辆上牌车都交纳车辆购置税,再者避免凭假完税证明上牌的发生;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对一些制假窝点(假完税证明、假发票)加大查处曝光力度,让他们想为而不敢为,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加强与街道、村委的联系,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宣传和管理作用,向广大购车人宣传车辆购置税征收政策、依据、标准、范围、减免依据、办税流程,让纳税人熟悉车辆购置税,并形成一个买车须缴车辆购置税的共识。
  2、按照“以票控税、信息共享、协同管理”即“一条龙”管理办法,车购税征收部门做好异常发票采集和信息补录工作,及时准确将低于最低计税价格发票传递给信息中心;信息中心根据异常发票信息做好清分工作;税源管理部门做好异常发票比对和检查工作,加大对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力度,加强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特别是对《发票价格异常清单》的审核分析比对,检查纳税人有无虚开发票隐瞒销售额的行为、有无化整为零一车多票行为、有无使用假发票行为,发现异常转稽查部门;对管理部门移交的案件,稽查部门要克服麻痹轻视的观念,要重视取证办案,对查证属实的虚开发票偷逃增值税和侵蚀车购税税基的行为,稽查局应加大对经销企业的处罚力度,罚一儆百,增加威慑力;各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源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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