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5]121号 2005-12-29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2005年12月19日公布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5]183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至1600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该项收入的归属期,均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部分废止] 三、[条款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12月31日前必须将政策宣传到基层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运用工资软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按照新的规定调整扣缴软件;已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明细申报的地区或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内部的税收管理、征管和信息中心等部门要搞好配合,做好征管软件的相应调整工作,保证国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条款废止]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条款废止]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析工作,并于1月20日以前上报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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