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6]3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3-01
摘要: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在全省机动车经销企业中停止使用手写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统一发票》),推广应用省局组织威海市局和中鲁公司联合开发的《机动车辆销售开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开票系统》),统一开具使用电脑版《统一发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函[2006]39号        2006-03-01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七条,第八条条款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9号)精神,切实加强机动车相关税种综合管理,将我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省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方案

  为充分利用“一条龙”管理的数据信息,切实加强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的税收管理,提高我省“一条龙”管理工作成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以下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

  “一条龙”管理是一项税收综合管理工程,涉及多税种、多环节,必须加强部门配合。为此,省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流转税、信息中心、征管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局“一条龙”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一条龙”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各级国税机关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切实做好“一条龙”管理工作。

  二、[条款废止]开具使用电脑版发票,实现信息电子采集

  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在全省机动车经销企业中停止使用手写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简称《统一发票》),推广应用省局组织威海市局和中鲁公司联合开发的《机动车辆销售开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开票系统》),统一开具使用电脑版《统一发票》。第一步,选择部分市局进行试点,对辖区内的汽车经销企业统一安装《开票系统》,开具使用电脑版《统一发票》,并在《统一发票》第五联(报税联)上,粘贴打印的发票信息二维条码标识,实现《统一发票》开票信息的企业端电子采集和向税务端的同步传送;车购税纳税申报时,其基础信息实现网络化共享和扫描方式的自动采集。第二步,总结试点单位经验,进一步完善《开票系统》,在全省汽车经销企业中全面推广应用《开票系统》。第三步,时机成熟时,在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其他机动车经销企业中推行,全面实现机动车经销企业《统一发票》的计算机开具。推广应用《开票系统》后,可以实现车辆经销环节和车购税纳税申报环节一致的信息采集,同时有效缓解征收一线工作压力,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化解当前比较突出车购税征缴矛盾。

  三、加强与车辆管理部门合作,堵塞“二小”车辆车购税漏洞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前摩托车、农用运输车等“二小”车辆车购税逃漏比较严重。目前税务部门对此类车辆车购税缺少合法的直接稽查手段,为充分调动县区级车管部门车购税把关积极性,改变“二小”车辆车购税征收被动局面,各地一是要密切与公安车管部门的配合;二是各地积极考虑委托公安车管部门代征“二小”车辆车购税,国税部门按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在控制征税成本前提下,有效堵塞税收漏洞。

  四、完善《稽核比对系统》功能,提高“一条龙”管理工作效率

  针对《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稽核比对系统》缺少调查核实情况反馈,以及统计功能较弱的问题,进一步对软件系统进行完善,增加“核实反馈”模块,扩展“信息统计”模块功能,实现有效追踪“一条龙”管理异常信息的核实处理情况,及时统计供决策分析、使用的不同类型数据信息。

  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

  为切实做好“一条龙”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省《机动车辆“一条龙”管理操作规程》,对“一条龙”管理从信息采集、传递、清分、比对、调查核实、纳税评估、信息反馈等各环节的操作和岗位职责予以明确。

  六、制定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开展机动车辆企业纳税评估工作

  为充分利用“一条龙”管理提供的有关涉税信息,进一步堵塞漏洞,全面提高机动车辆企业税收管理水平,研究制定全省《机动车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对纳税评估的部门、职责、内容和手段等进行明确,全面开展机动车辆生产、经销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确保“一条龙”管理异常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主要思路是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综合利用“一条龙”管理比对结果信息,以“车购税价格异常发票信息”和“车辆识别代码清单比对异常信息”为线索,对在一定时期内异常信息多发机动车生产和经销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各地要不等不靠,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早动手,积极开展机动车辆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