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企业财务人员如何规避少计税款的风险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9
摘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税款时,由于不了解、不熟悉有关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或者会计核算中发生差错、或者工作上粗心大意,出现错用税率,错报或漏报应税项目,少计课税对象、销售金额、利润等造成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或自核自缴税款时,由于不了解、不熟悉有关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或者会计核算中发生差错、或者工作上粗心大意,出现错用税率,错报或漏报应税项目,少计课税对象、销售金额、利润等造成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征管法在这里规定的未缴或少缴税款就是漏税。漏税虽然是在非故意的情形下发生的,但在客观上会造成国家未收或少收税款,违反了税法的规定。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这种漏税行为若纳税人能够自己发现,主动补充申报,可以只补税,不罚款,滞纳金酌情处理;若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或被检举揭发,属初犯并且认识改正好的,即要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同时由税务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屡经劝戒,仍继续漏税的,则应按税法规定追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并酌情处以罚款。显然,这会引发纳税人涉税方面的额外支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款计算时故意违法造成不缴,少缴税款的 ,属于偷税,抗税,骗税,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解缴)或者少缴(解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同时,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5年内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移交时间也是无限期的。
    企业财务人员要按期、正确、足额缴纳,不发生错纳税款、滞纳税款、拖欠税款的现象,避免计算错误造成税务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企业财务人员应树立法治观念,做到依法诚信纳税。一要加强税收法制观念,提高对税法严肃性的认识,摆正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克服只顾本身的局部利益,忽视国家整体利益的片面观点,要懂得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应尽义务,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方法,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健康参与市场竞争。
    其次, 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自身学习,切实提高业务素质。熟悉税法,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了解税收法令和政策,认真听取税务人员有关税收的宣传和辅导。依据税务机关核发的有关纳税文件,定期认真地逐项进行申报计算,防止因工作疏忽而少计纳税项目、错用税率、计算错误,造成错、漏、滞纳税款现象的发生。
    再次,企业财务人员加强和中介组织的合作。税收问题先天具有的专业性、复杂性、实效性使得企业仅凭自己的力量往往很难应付,企业的税务筹划人员往往不能全面地掌握企业发生的所有业务涉及的税收政策,特别是企业在发生特种业务时,税收政策可能规定得不明确,企业财务人员又不愿意或不便与税务机关沟通,所以,寻找一个专注于税收政策研究与咨询的中介组织显得十分必要。
    最后,企业财务人员还要搞好税企协调。由于某些税收政策具一定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上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现实中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的合法性还需要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特别需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税收处理方面,要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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