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7]13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跨区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02
摘要: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不同意迁入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停业注销迁移文书作废”模块进行跨区迁移作废,再按照注销税务登记程序办理。对迁达地税务机关明确同意迁入的,方可按照以下跨区迁移工作程序办理。

  (六)多缴税金应在迁出之前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经核实确认后按规定为企业办理退税。

  (七)出口退税资格,应在迁出之前由迁出地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取消资格。其工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有出口退税资格,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受理迁移申请时,综合征管软件V2.0中会出现相应的提示。

  2.文书受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受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审批表》文书,资料录入后,传递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3.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口退税认定岗,接收到该文书后,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进行相关操作(其工作流程按出口退税认定资格注销检查工作流程进行),然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终审该文书。

  4.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的出口退税资格没有取消,纳税人的迁移将无法终审通过。

  5.纳税人迁移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后,需要重新申请出口退税资格,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申请审批表》,文书受理岗负责受理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并将相关资料转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出口退税认定岗,在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系统进行录入。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转入迁达地税务机关,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九)对跨区迁移户可不进行注销检查和清算申报。检查人员主要负责以下内容:

  1.负责确认企业享受的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将结果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次中填列。

  2.对纳税人的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进行查询,确认多缴税金已经全部办理退税,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意见。

  3.负责确认申报期内应进行的申报是否已全部申报完毕。若在申报期内办理迁移手续,要先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完毕应在当期申报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等所有申报后,再办理迁出手续。

  (十)经各市、市内国税局分管局长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批准后,税务登记管理岗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出”模块中核准,打印《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连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迁移通知单》,交纳税人到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

  (十一)对迁入的纳税人,迁达地税务机关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在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中进行录入。如果纳税人识别号发生变化,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十二)对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跨区迁移处于“待迁入”状态超过30日的纳税人信息,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征管科科长发送到出具迁入意见的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税收管理员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办理迁入手续。

  对“待迁入”状态的纳税人,迁达地税收管理员经实地核查仍查找不到的,由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迁入手续,确定税收管理员,纳入实地核查出具迁入意见的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

  (十三)对迁达地税务机关存在将迁移户错办设立税务登记的问题,要求迁达地税务机关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跨区迁入”模块进行操作,为该纳税人办理迁入,不得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变更维护”模块变更纳税人识别号,要按照注销税务登记工作程序为迁移户办理注销。

  三、跨区迁移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跨区迁移工作的认识

  为了解决目前存在的处于待迁入状态、纳税人不经过注销检查而走逃的问题,此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跨区迁移工作程序,特别是增加了税收管理员事前核查的环节,将事前核查与事后核查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了税收管理员及时获取迁移信息,又能够避免税款流失和税收征管风险。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跨区迁移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组织各业务部门认真学习讨论,掌握跨区迁移的程序和要求,切实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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